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
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7]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9月8日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晋职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逐级晋升。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在晋升前,必须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