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后无法收回的环保贷款
资金性质认定和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环发[1997]591号)
浙江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破产后环保贷款无法收回的资金性质认定和账务处理方法的请示》(浙环计[1997]2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破产后无法收回的环保贷款可认定为环保贷款额免资金。
财务处理程序:应根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书有关企业破产后债分清偿方案,正式行文通知委贷银行,对企业破产后不再清偿的环保贷款准予清账处理。环保财务部门再根据银行有关贷款通知书,通过环保贷款豁免会计科目做出相关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