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84号)
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意见》(沪证司[1997]043号)和《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7,706,347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6,367,191股,向前次转配股股东配售3,092,497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8,246,659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和前次转配股股东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