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
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通知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许可证>、<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适当收费问题的函》([1996]外经贸合函字第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的管理,确保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意外经贸部及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向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发放《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时收取工本费。《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和《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许可证》制发数量较小,且涉及企业负担,有关印制费用从外经贸部行政经费中开支,发放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二、《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同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