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国家税务局系统选派
干部到西藏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8]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支援西藏的经济建设,促进西藏的税收事业,总局决定从国家税务局系统选派第二批干部到西藏税务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到西藏工作的干部,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能够安心于西藏的税收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在30岁左右的主任科员(科长)以下干部。
二、根据西藏税收工作的需要,选派的第二批干部主要是税收征收大厅管理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征收大厅管理人员除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外,应有比较丰富的运用计算机管理征收工作的经验;税务稽查人员除具有稽查工作经验外,应熟悉企业财务和会计。
三、选派到西藏工作的干部,一般采取平职调入或挂职锻炼的方式,到指定的西藏税务部门从事相应的工作,受当地税务部门领导。在藏工作时间为2年。选派干部的工资和待遇参照所在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凡有今年选派干部到西藏工作任务的国家税务局,应立即着手各项准备工作,并于1998年4月底前将《国家税务局系统援藏干部登记表》报总局。赴藏工作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