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语言文字
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语[1998]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经国务院第134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在全国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现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宗旨:
我国是多民族、多方言的国家。共同语的普及程度是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推广普通话工作已经进行40多年并取得很大成绩,但全社会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尚未实现,还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普及民族共同语的需要。因此,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既是当前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各族人民的热切愿望,是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
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宗旨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说普通话的风气,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组织工作:
根据国务院指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由国家语委牵头,中宣部、国家语委、广播电影电视部与国家语委合作组织。国家语委成立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并设立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周活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级语委(语文工作机构)牵头,与宣传、教育、广播影视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三、组织和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原则要求:
1、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宣传、教育、广播影视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提高对推广普通话工作意义的认识,切实重视并认真组织好宣传周活动。推广普通话工作要逐步建立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学校为基础,以广播影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带动公共服务行业和全社会一起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格局。宣传部门和广播影视部门要把宣传周列入计划,保证宣传周活动的宣传报道并对宣传周活动进行指导;教育部门主要在校内组织并在节假日参与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影视部门除了做好宣传报道外,还要播出各种推广普通话专题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