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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

  K.来源于农业食品工业的废物
  230100 不适于供人食用的肉或肉屑、鱼或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干的、无菌的和稳定的粉末、团粒或油渣。
  230200 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它加工过程中而形成的糠、麸及其他残渣,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230300 淀粉制造过程中的残渣和类似的残余物,甘蔗渣、甜菜渣和制糖过程中的其他残渣;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230400 提炼豆油所得的油渣及其它固体残余物,不论是否碾磨或制成团粒,而用作动物饲料
  230500 提炼花生油所产生的油渣和其它固体残余物,不论是否碾磨或制成团粒,而用作动物饲料
  230600 提炼植物油脂产生的油饼和其它固体残余物,不论是否碾磨或制成团粒,而用作动物饲料
  ex230700 酒渣
  ex230800 一种用作动物的饲料(无另外说明)的干的、无菌的植物废物、残渣和副产物,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152200 油鞣回收油脂;加工处理油脂物质及动物、植物蜡所剩的残渣
  180200 可可的果壳、外皮、表皮及其它可可废料
  L.制革、毛皮加工和使用皮革产生的废物
  050200 猪鬃、猪毛和其它制刷用兽毛及其废料
  050300 马毛及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有或无衬垫的毛片
  050590 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废料,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它部分
  050690 骨粉、骨废料,其他未经加工或经脱脂加工的骨及角柱
  411000 皮革或再生皮革的边角废料,不适合于制皮革,不包括皮革污泥
  890800 供拆卸的船舶和其它浮动结构体,原先船和结构体可能装有危险货物或废物但已卸空。
  此类废物按计经贸(1994)420号关于印发《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废旧汽车残骸此类废物按计经贸(1994)420号和国发(1994)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执行
  二、列在绿色废物类名单中的下列废物必须预先通知,经过审批,方能进口。
  A.具有金属性和非分散形态的金属和金属合金废碎料
  711290 (2)电子设备废物(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脑、废电话机等)(3)电子废料(包括废电缆、电线、废印刷电路板等)
  ex780200 铅的废碎料
  ex810710 镉的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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