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60号)


北京、辽宁、黑龙江、河北、宁夏、甘肃、浙江、江苏、湖南、四川、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关于提取中新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材计财发[1997]1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8年1月23日

  附件: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化学建筑材料公司          12   北京市
  2  中新集团房屋建设总公司         10   北京市
  3  中国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       10   北京市
  4  北京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         5   北京市
  5  中国新型建材进出口公司         15   北京市
  6  中新集团供销公司            2   北京市
  7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        2   广州市
  8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海南公司        2   海南海口市
  9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   10   浙江杭州市
  10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岳阳公司        1   湖南岳阳市
  11 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300  北京市
  12 湖南建材纸厂              3   湖南南县
  13 华北新型建材机械厂           4   河北涿州市
  14 营口稻草板厂              1   辽宁营口市
  15 大洼稻草板厂              3   辽宁盘锦市
  16 中环国际旅行社             6   北京市
  17 中新集团工程咨询公司          15   北京市
  18 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48   北京市
  19 北京龙都宾馆              5   北京市
  20 镇江新材厂               2   江苏镇江市
  21 南京岩棉厂               3   江苏南京市
  22 常熟新砼厂               3   江苏常熟市
  23 哈尔滨岩棉厂              2   黑龙江哈尔滨市
  24 兰州岩棉厂               0.5  甘肃兰州市
  25 浙江ASK公司              1.5  浙江嵊州市
  26 黄石新材厂               2   湖北黄石市
  27 中卫新材厂               0.3  宁夏中卫
  28 湖南金壁公司              1   湖南常德市
  29 泰兴壁纸厂               2   江苏泰兴
  30 常州丽宝第公司             9   江苏常州市
  31 苏州涂料厂               3   江苏苏州市
  32 江阴化工塑料厂             4.5  江苏江阴市
  33 江阴塑料地板厂             4   江苏江阴市
  34 镇江合成厂               2   江苏镇江市
  35 苏州立邦漆公司             5   江苏苏州市
  36 营口铝格厂               3   辽宁营口市
  37 成都色釉料厂              2   四川成都市
  38 沈阳陶瓷厂               1   辽宁沈阳市
  39 吴县镀膜玻璃厂             4   江苏苏州市
  40 营口铝材厂               1.2  辽宁营口市
  合 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