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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做好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统计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做好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
(经济适用房)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1997]87号 1998年4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实施今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与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的意见,我部对原《国家安居工程住宅建设季报》(国统字[1997]年87号)中的统计指标做了适当调整。报表名称为《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建设投资情况》、《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销售情况》,将原季度报表改为半年和年度报表。
  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建设投资、销售情况半年及年度报表,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按半年、年度将本地区(系统)国家安居工程实施城市和单位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同时抄送省房改领导小组和同级计委、财政、银行、统计部门。希望你们明确专人负责,按附件中的“说明”和“指标解释”认真、准时填报。

  附:

填报《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建设投资情况》、

《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销售情况》的说明

  一、统计范围:
  1、列入本年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投资规模和贷款计划的省、市及有关系统、实施单位。
  2、被确定为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项目(在以下文字中,为了行文简便,不再加注“经济适用房”字样,内容相同)。
  二、填报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有关系统,将各行政区域内各城市和系统内各单位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三、填报要求:
  1、按照国家下达建设规模、贷款计划的口径,填报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情况。
  2、半年、年度报表各栏数据填报时间限定为,自当年1月1日起至填报半年、年度最后一天的累计数据。
  3、报表上报时间分为半年和全年,半年、年度报表上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的时间为半年和年度后10日前。
  4、填写报表字迹清楚,数据准确。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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