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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改为经济实体是否认定为新办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改为经济实体
是否认定为新办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24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关于行政机关改制为经济实体是否认定为新办企业并享受政策性减免税优惠的请示》(闽地税政二[1998]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规定,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对行政机关改制为经济实体,属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认定为新办企业并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二、政府行政机关将人员分流到所属企业,或者对所属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后成为新的实体,不符合新办企业的条件,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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