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六)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七)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八)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党员之曰起交纳党费。
(九)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十)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一)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二)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十三)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四)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党委,每年年终结算时,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0%,于次年3月10日之前上缴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为便于党费上缴和统计,从1998年开始,上缴工委的党费由每年两次交清,改每年一次交清,不得少缴、拖延。
(十六)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于次年4月底前上缴中央。
二、党费管理
(一)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二)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劵以外的投资。
(三)各部门所属基层党委上缴直属机关党委党费的比例,由直属机关党委根据各自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