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费应列入世行贷款项目的工程概算,一般应从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中提取,在征得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中安排,但不得重复计提。
四、项目管理费的收取部门、程序和管理
1、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入由项目业主单位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至项目管理机构使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2、多省联合项目下应上解中央的项目管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其指定的机构于每年6月30日之前缴入财政部指定的帐户。
五、项目管理费的计提方式、数额和分配
1、单个项目下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总额和年度数额,应根据项目管理机构实施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的预计数来确定,以人民币计提,在项目执行期内从第三条规定的来源中根据上年决算余缺和当年预算支出的合计数额逐年提取。
2、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进入执行期之前,应根据事先划定的管理权限确定今后若干年内实施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与预计工作量,并根据国家有关的费用开支标准作出总的经费需求预算,以此来确定应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总额和年度数额。但单个项目所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折算成美元后的总额不得超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比例。
3、各贷款项目均必须根据预算提取项目管理费,所提取的总额的美元等值,最多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数额:
(1)世行贷款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2.5%;
(2)世行贷款额在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2%;
(3)世行贷款额在5000万美元至10000万美元(含10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1.4%;
(4)世行贷款额在10000万美元至15000万美元(含15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1%;
(5)世行贷款额在1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0.8%。
4、由中央行业部门负责组织或协调实施的多省联合项目,其项目管理费按贷款分配额在各省之间分摊,由中央与地方按3∶7或议定比例分配使用。
六、项目管理费的使用
1、项目管理费应本着“节约、有效”的原则加以使用,专项用于各级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机构与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的支出。
2、项目管理费的具体使用应由项目管理机构本身(该机构为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或其所在单位(该机构为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