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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邮电、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借款人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邮电、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
作为借款人问题的复函
(银函[1998]270号 1998年6月21日)


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关于邮电、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借款人问题的请示》(工银函[1998]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商业银行应贯彻自主经营的方针,不再发放政策性贷款。
  二、对商业银行已经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和按国务院要求发放的贷款的管理和收回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将请示国务院后作出规定。
  三、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遵守《贷款通则》的规定,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此行业管理部门作为借款人,也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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