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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企业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
军队企业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税所函[1998]7号 1998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5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军人服务社进行《证书》的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刘军队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军队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现将认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对军队企业的《证书》认定工作
  根据国税发[1997]165号文件的规定,军队企业应持总后勤部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证书》的认证手续。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证书》的认定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军队企业取得联系,以便于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做好对军队企业的界定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40号)的有关规定,对军队企业进行审查核实,确实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证书》的认定手续,并按国家给予军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不符合国税函[1994]640号文件的,不予认定,并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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