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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2.向开源公司转让民源大厦开发权益所获得的收入2.7亿元、向开源公司转让民源大厦未来建成的商场经营权所获得的5000万元、从民源大厦取得的补偿费5100万元这三笔收入均为虚假收入。
  为了编造琼民源已取得了上述转让权益所得和补偿费的假象,琼民源利用几家关联公司在同一银行内各自的银行帐户,在1996年12月3日一天之内,将民源海南公司汇人开源公司的炒股收入5000万元,和民源大厦的柯少云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东环分理处工作人员张颖苟,从在该行开户的北京某公司帐上假借的4000万元(该笔资金参加循环转帐后,当天下午即归还),共计9000万元,经开源公司一琼民源一华世房地产公司、富群公司一开源公司一琼民源等帐号,通过三次循环转帐的手法,虚构了琼民源收到开源公司2.7亿元开发权益转让收入的假象;琼民源又采取同样的转帐手段,将深圳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汇来的合作建房投资款5000万元,在上述关联公司的银行帐号中两次转帐,从而制造了收到转让商场经营权5000万元和收到民源大厦补偿费5100万元的假象。琼民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74条、《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欺诈办法》)第11条的规定,属虚假陈述和严重误导行为。
  二、琼民源称“本年度资本公积金增加了657,330,1000元”属虚构。
  经查实,这些资本公积是由对琼民源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增值而产生的。而这些评估项目均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是不具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资料。琼民源在上述项目中用于对外投资的土地至今尚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琼民源董事会1997年1月22日公告中将其不具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对外投资项目作为资本公积增加的依据予以披露,并披露不具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资料,这一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
  综上所述,琼民源于1997年1月22日在《证券时报》刊登的年度报告,虚构收入5.66亿元,虚增资本公积6.57亿元。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禁止欺诈办法》11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规定,构成《禁止欺诈办法》12条第(l)项所述的“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同时还违反了《股票条例》57条第(2)项所述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的会计制度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构成《股票条例》74条第(2)项所述的“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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