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防病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要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对贪污或挪用救灾防病经费的要依法查处。
四、抗旱救灾防病技术方案
(一)旱灾期间饮水卫生与水质监测
旱灾发生时,水源减少,生活饮用水匮乏,水质下降,灾情的持续时间较长,并不断发展。为保证居民能得到满足生理和生活基本需要的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必须做好饮水供应和水质监测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1.饮用水源的选择与保护
(1)水源选择
一般旱灾地区原有的饮用水源水量锐减甚至断流,为保证最低的必需饮用水量,必须寻找新的水源。
①开放灾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自备水源及战备水源(多为深井水,其水量较少受到当地干旱的影响),向社会灾民供水。
②在可能发生旱灾或已发生旱灾的地区,各级政府部门应投入人力、物力,积极寻找可能的饮用水水源,对找到的所有可能的水源水(包括可能从邻近非灾地区引进的水源水)进行水质监测,以便确定可否作为饮用水源。在此基础上,优先选择水质好(或宜于净化的)、水量足够、便于防护和取用,且投资相对较少的水源。
③北方干旱地区可建设雨水集流工程,即每户建一个100平方米的雨水集流场,打蓄水窖两眼,平、灾两用。
(2)水源保护
在旱灾地区,由于地面水源水量锐减,水体稀释自净能力甚微,各种水源十分珍贵,必须加强水源卫生防护。
①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等部门联合颁发的《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地方政府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②旱灾发生时,严禁向生活水源及可能影响水源水质的地区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或倾倒粪便、垃圾与污物。停止一切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活动。
③加强水源水质监测。
2.供水的水质与水量要求
(1)饮用水水质要符合“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中二级水质的要求,最低也不得超过三级水质规定的限值,否则应进行水质处理。
(2)饮用水的供应量不低于8—12升/人.日,现场医院和急救站为40升/人.日。
3.饮用水的处理与消毒
(1)混凝沉淀处理
对于浑浊水,可选用明矾、硫酸铝、三氯化铁、高氏净水剂、碱式氯化铝等混凝剂,按要求比例(见附录1)加入水中,充分搅匀,等静置澄清后(约1小时)弃去沉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