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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重申文物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重申文物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8年5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市场异常活跃,出入海关的文物数量逐年增多。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出入境管理,严厉打击文物走私分子的非法活动。我局重申文物出入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下列物品均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1.凡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俱、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2.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
  3.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
  二、有关文物出境鉴定,必须由国家文物局批准的下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站负责办理: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
  三、凡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一律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和有关出境证明、发票。
  如:
  1.“A”字头火漆印为文物商店提供鉴定允许携带出境所用。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商店统一发票》和钤盖编号“A”字头火漆标识。
  2.“B”字头火漆印为私人携带旧存文物允许出境所用。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和钤盖编号“B”字头的火漆标识。
  3.“C”字头火漆印为暂时入境文物复运出境所用。凡境外携带、邮寄、运输文物暂时入境时,必须向海关提出书面申报,并说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入境地海关必须将有关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复出境手续。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和钤盖编号“C”字头的火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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