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号科目 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未完专项项目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2.计算事业结余时,将“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科目中非专项收入全部结转本科目,借记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中非专项项目发生的支出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科目。
已完专项项目收支相抵后的结余,按规定留归高等学校使用时,借记有关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年的事业结余,借方余额为当年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或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全部结转,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结余分配”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51号科目 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一定期间已完工项目经营收入与其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项目完工结算经营结余时,将已完工项目的经营收入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已完工项目的经营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已完工项目实现的经营结余,借方余额为已完工项目发生的经营亏损。
3.年终结账,经营结余应全额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经营亏损则不结转。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52号科目 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当年结余分配情况和结果。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可分配结余;
(2)提取专用基金;
(3)结转事业基金。
3.结转事业结余或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或借记“结余分配——可分配结余”科目。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或贷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结转已完工项目的经营结余,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结余分配——可分配结余”科目。经营结余按规定计提专用基金,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计提专用基金后的余额转入事业基金,借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5.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下“提取专用基金”、“结转事业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可分配结余”明细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教育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各类经常性和专项性教育经费拨款。
2.收到各类教育经费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经常性教育经费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教育经费拨款。
6.本科目按项目和国家财政预算级次进行明细核算。
第413号科目 科研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专项和非专项科研经费拨款。
2.收到各类科研经费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支出”等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科研经费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支出”等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科研经费拨款。
6.本科目按项目和国家财政预算级次进行明细核算。
第415号科目 其他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获得的,除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类专项与非专项拨款。
2.收到其他经费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其他经费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取得的其他经费拨款;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其他经费拨款。
6.本科目按项目和国家财政预算级次进行明细核算。
第421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专项补助与非专项补助。
2.收到上级补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补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上级补助收入。
6.本科目按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第431号科目 教育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专项收入和非专项收入。
高等学校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应通过“应付及暂存款”科目核算。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
(2)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
(3)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3.实行预算外资金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和“教育事业收入——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先全额通过本科目核算,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科目;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按应缴财政专户数借记“教育事业收入——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收到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科目;年终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等科目。
4.收到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科目。
5.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6.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教育事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科目。
7.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教育事业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成的专项教育服务项目的教育事业收入。
8.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432号科目 科研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专项和非专项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2.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科技开发与协作收入;
(2)科技成果转让收入;
(3)科技咨询收入;
(4)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3.取得科研事业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科研事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支出”等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科研事业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成科研项目的科研事业收入。
7.本科目应按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451号科目 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2.取得经营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已完工项目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结余”科目;年终结转未完工项目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经营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工项目经营收入的剩余数额。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461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附属单位缴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471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获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专项和非专项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本科目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
(2)其他投资收益;
(3)捐赠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3.取得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转让、出售其他对外投资,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投资金额贷记“其他对外投资”等科目,按转让、出售金额与原投资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
4.收到留本基金的收益,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时,借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
收到固定资产捐赠,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收到留本基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类捐赠,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
5.收到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6.取得其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7.当专项捐赠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8.年终转账时,将当年未完成的专项捐赠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将非专项捐赠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9.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收到的其他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成的专项捐赠项目的剩余收入数额。
10.本科目应按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11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
转拨上级补助收入和用自有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在“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附属单位拨付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拨出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按拨付数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已经转拨或拨出的经费,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521号科目 教育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育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专项支出和非专项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教育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时,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教育事业支出,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当年未完专项项目的支出,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教育事业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7.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31号科目 科研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包括专项支出和非专项支出。借款科研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