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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批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批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保险[1998]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非银行处:
你处《关于保险分支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鲁银非银字[1998]第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
保险公司分支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必须开业一年以上。
二、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更名,不论办事处更名为支公司,还是支公司更名为分公司,均须开业一年以上,未满一年不得更名。
三、
保险公司分支公司开业 一年以上、更名不满一年,可以下设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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