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举办各类图书展销活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14日 (98)新出发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不少地方频繁举办“特价书市”一类的图书展销活动,特别是社会上个别非书刊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组织所谓“特价书市”,一些不法书商混迹其间,乘机兜售非法出版物,扰乱了书刊市场秩序,社会影响很坏。一些“特价书市”将新书降价零售,给广大读者以价格误导,对书刊零售业造成严重冲击,极易引起出版社与国有书店的矛盾,甚至会出现诱发进一步提高图书定价的不良后果。为了维护书刊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对各类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特就举办图书展销活动(包括“特价书市”、“降价书市”)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遵守《
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新出发(1996)131号),严格审查主办和承办单位资格,凡不具备资格的,一律不得主办和承办各类图书展销活动(包括“特价书市”、“降价书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