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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分营工作指导意见

  4.城区有条件分设的营业厅和根据本地网规划设立电信端局的农村邮电支局(所),实行邮电分营,人财物按专业划分。不便于分设的城区邮电营业厅和不设立电信端局的农村邮电支局(所),划归邮政局管理,代办电信业务,并继续使用“邮电”的称谓,其电信机线设施和电信专业人员划归电信局,其余资产和人员划归邮政局,电信模块设备等生产经营设施占用房屋的面积可以长期使用,支付物业管理费。
  由邮政局管理的邮电支局(所)、营业厅代办电信的业务种类和服务水平不得降低。邮政代办电信业务的管理办法与代办费标准在部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由管理局根据服务社会、方便用户、公平合理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制定,并监督执行。
  5.各省(区、市)的邮电分营工作在邮电管理局领导下进行。各管理局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部批准后实行。
  各管理局在制定实施方案的同时,组织开展财产清查工作,并在实施分营前完成。
  6.省(区、市)邮电分营工作自下而上逐级组织实施。县局的邮电分营工作由地市局在管理局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地市局的邮电分营工作由管理局组织实施。
  7.分营后邮政、电信局的机构设立要适应邮区中心局和电信本地网管理体制的要求,县局的职责应逐步转向营销和服务。各级邮政、电信局都要精简与撤并中层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压缩非生产人员。分营后邮电两局中层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得增加。
  8.资产、负债按属性能直接划归邮政、电信专业的,按专业属性划分;专业属性不明确的区别不同情况按相关比例划分;所有者权益不分属性全部按相关比例划分;总体控制资产负债率水平,分离后的邮政、电信资产负债率要与分营前大体水平相当,但邮政资产负债率可以相对略低一点。
  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划分原则另行发文。
  9.职工工资基金按分营后的邮政、电信在职职工人数比例划分,各类养老保险基金按分营后职工人数(含离退休)比例划分。
  10.人员划分要坚持服从工作需要和人随事走的原则,并按先生产人员,后管理人员,最后宣布班子成员的顺序进行。
  邮政、电信专业生产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按1998年3月31日所在岗位划分;综合人员原则上按邮政、电信专业人员的比例划分,适当考虑个人专业背景和直系亲属分开等因素。
  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所在工作岗位划分,离退休综合人员原则上按邮政、电信在职人员比例划分。
  11.邮电附属非通信企事业单位,原则上都要推向市场,并逐步改组、改制、改造;少数与邮政、电信运营密切相关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划归邮政局、电信局;有些公共企事业单位可由邮、电两局继续联合兴办;后勤服务要逐步实行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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