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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0.“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2.“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4.“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四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期末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更新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的实际成本和尚未领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应分别根据“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9.“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器材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2.“预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接受劳务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5.“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6.“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交未交的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7.“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8.“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9.“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种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0.“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如重点建设项目专用资金拨款、住房周转金等。其中,住房周转金还应在该项目下另行反映。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5.“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国家、法人、个人投入的资本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分别反映。
  37.“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科目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的项目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车辆通行费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在试通行期间和营业期间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车辆通行费收入发生额填列。
  2.“通行养护成本”项目,反映企业为保证公路正常通行而发生的实际支出。本项目应根据“通行养护成本”科目发生额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应由车辆通行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发生额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通行养护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后的利润(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填列。企业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收、支业务的,其实现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额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8.“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营业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填列。
  9.“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1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本项目应根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额填列(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在该项目中以“-”号填列)。
  11.“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2.“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说明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含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改变划分标准,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现金流量表一般应当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可以净额反映。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报告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企业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损益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五、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到的车辆通行费”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现金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车辆通行费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款项,扣除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销售退回实际退回的增值税,在“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出口商品实际收到退回的增值税和其他增值税退回。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如收到的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收入、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购买或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商品或提供的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企业购买商品等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不含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退回收到的增值税额)应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材料采购”、“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从其他单位经营租入资产支付的租金,包括企业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租入包装物支付的租金等。不包括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住房周转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支付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购入商品等实际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以及销售商品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包括购入商品、材料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销售商品、材料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以及购入商品、材料支付的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本项目内。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而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中属于增值税额部分,也包括在本项目内。相关项目可以根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支付的所得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所得税,不包括本期退回的所得税。本期退回的所得税在“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1.“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预交的营业税等。不包括实际支付的已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其他应交款”、“待摊费用”、“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支出、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股利,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利息。不包括债权性投资收回的本金,债权到期收回的本金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投资而收回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应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中单列项目反映。
  5.“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以及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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