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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向外有偿转让无偿取得的公路经营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应结转已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相关资产的成本,作为固定资产清理处理。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公路经营权,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按本期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相关资产的实际成本与全部转让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成本。
  四、将各种无形资产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已入账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第18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应在本年及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基本建设期间发生的构成项目概算内容的递延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当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各项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固定资产,还应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如为固定资产,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盘盈的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对于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扣除的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器材在运输途中的短缺,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器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企业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企业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项物资的净收益。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各种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以承兑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抵付货款时,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如为带息票据,应于年度终了,计算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按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未付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未计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付票据到期,如企业无力支付票款,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年度终了不再计提利息。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息。
  第203号科目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货物、在建工程价款结算等应付给供应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的款项。
  二、购入货物,但货款尚未支付,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应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施工单位结算发票,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利息、职工未按期领取工资、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等,编制“工资单”(亦称工资结算单、工资表、工资计算表等),计算各种工资。“工资单”格式和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通行养护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工资结余。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福利费时,借记“通行养护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福利费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2.企业购入器材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福利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销售货物,按应收取或实际收取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5.企业购进的货物或以购进货物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企业实际交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如为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为多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实际交纳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应交款”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工资中扣还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上述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的利润,贷方余额为未付利润。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如教育费附加、罚款等。
  二、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修理费等。
  二、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通行养护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与已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提数的差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且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第251号科目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一年期以下短期债券的单位,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
  2.债券溢价;
  3.债券折价;
  4.应计利息。
  三、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者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者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或者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与应计利息之和,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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