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交付使用时,按估计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五、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处置的如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比照“长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第162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公路及构筑物,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企业按月计提的折旧,借记“通行养护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经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因改扩建而增加原价的,应按调整后的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值后的金额,根据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额和相应的折旧率。
六、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第165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公路、桥梁)转入清理时,应按其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企业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第166号科目 基建工程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和“待摊基建支出”四个明细科目:
1.“建筑工程”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为建造公路、房屋、建筑物等土建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应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路及构筑物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
(2)房屋和建筑物工程,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工程以及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饰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铺设工程。
(3)设备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
(4)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2.“安装工程”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进行设备安装等所发生的支出,应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置、装配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安装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
3.“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核算基建工程领出的正在安装的设备的实际成本。应按单位工程设置明细账,并按设备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4.“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期间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管理费:包括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器材、印花税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管理性质的支出。
(2)征地费: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可行性研究费: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4)临时设施费:包括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监时设施包干费以及企业自行施工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
(5)筹资费:包括应由基建项目负担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债券发行费、汇兑损失等。
(6)负荷联合试车费;指单项工程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试车所发生的试车费用减试车收入后的差额。
(7)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指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
(8)税金:包括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9)工程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损失、工程物资的盘亏及毁损等。
(10)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工程成本的费用支出,如文物挖掘费、环境保护费等。
三、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将需要安装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科目。
四、企业自营的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材料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周转材料”、“材料及结构件”科目,如为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应分配材料成本差异。
领用需要安装设备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基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五、基建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基建工程负担的税金,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对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项目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开办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程物资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盘亏及毁损,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作相反会计分录。
基建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的试车收入作相反会计分录。
发生的基建工程借款利息,应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属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基建工程,因汇率变动发生的汇兑损失,属于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如发生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六、基建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清理,已领出的剩余材料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企业应计算各项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按下列内容计算:
(1)公路及构筑物、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基建支出。
(2)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基建支出。
待摊基建支出的分配,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按实际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
实际分配率=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余额÷(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余额)×100%
(2)按概算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长、单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基建支出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100%
(3)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基建支出=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成本、安装工程成本和需要安装设备的成本合计×分配率
企业根据编制的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结转基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还应设置“其他基建支出备查簿”,专门登记基建项目发生的构成项目概算内容但不通过本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包括按照建设项目概算内容购置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现成房屋、无形资产以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
八、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第167号科目 更改工程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更新改造(包括技术改造等工程,下同)发生的实际支出。为更新改造工程准备的但尚未领用的工程材料、设备等,不在本科目核算,应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二、企业进行更新改造工程领用的工程物资、发生的工程人员的工资、出包工程支付的工程价款、应由工程负担的借款利息、汇兑损失、税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应付工资”、“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更新改造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第168号科目 大修理工程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大修理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大修理工程准备的但尚未领用的工程物资,不在本科目核算,应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大修理工程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工程物资”、“应付工资”等科目。大修理工程完工后,结转大修理工程支出,借记“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预提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大修理工程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大修理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169号科目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为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和大修理工程采购的材料,以及尚未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预付大型设备款和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的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也在本科目核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在本科目核算,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预付大型设备款”、“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等明细科目。
三、购入工程物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付大型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预付大型设备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设备并补付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专用设备),贷记本科目(预付大型设备款)和“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对领出的剩余材料应办理退库手续,作相反会计分录。
基建工程竣工,将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交付使用时,借记“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程竣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货,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出售,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先结转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不作此分录,出售时,作其他业务收支处理。
四、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扣除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营业外收支。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为工程购入的但尚未领用的专用材料和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以及为生产准备但尚未交付的工具及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有偿取得的公路经营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的无形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自行开发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投资者作为资本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应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为修建高速公路通过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用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企业向外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如转让的为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不结转该项无形资产的成本;如转让的为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结转该项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