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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五、在用周转材料,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六、对在用周转材料按使用部门进行数量和金额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未用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库存已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七、本科目应按周转材料的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八、除第六条规定外,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未用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第131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材料及结构件和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以确定,不得任意变动。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通行养护成本”、“管理费用”、“委托加工器材”、“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本科目应分别“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及结构件和库存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其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器材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器材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及结构件”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结转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支付的加工费用、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的增值税,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器材以及剩余器材,借记“材料及结构件”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委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器材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器材的运杂费等。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推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周转材料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摊销期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周转材料”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企业对外进行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确定的价值记账。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支付的税金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5.股权投资差额。
  三、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购买股票所发生的成本。企业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年度终了,按分享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投资(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企业按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确认本企业应分担的份额,一般应以本科目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与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相等后,才能将分享的利润再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实际恢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因被投资企业外币折算等所引起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企业应按分享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并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投资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被投资单位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企业按分享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投资准备”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作相反会计分录。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如果股票投资取得时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该差额应在年度终了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票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借方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企业取得股票投资时,按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期摊销时,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股票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改用权益法的年度终了,将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不包括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的外币折算差额等),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股票投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
  5.转让或收回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与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转入损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四、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有债券利息的,应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记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企业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收到偿还的现金部分,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五、其他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其他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其他投资所发生的成本。
  2.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投出资产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货币资金,按投出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未抵销的增值,增加资本公积。
  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的通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分派的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5.转让或收回其他投资,如收回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收回的为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的价值。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应按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管理和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分类核算:
  1.经营用固定资产,分设下列明细科目:
  (1)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
  (2)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
  (3)通讯设施:包括数据传输设备、业务电话系统、指令电话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电缆光缆外线路系统等;
  (4)监控设施:包括外场设备、控制中心设备等;
  (5)收费设施:包括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
  (6)机械设备:包括清扫车、压路机、水车、摊辅机、路缘机等;
  (7)车辆:包括巡逻车、生活用车、拖车、工程抢险车等;
  (8)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等;
  (9)其他:包括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直到购建重新开始;但如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记入“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融资租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保险费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记“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该项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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