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领《鉴定资格证书》的程序:
1、申领甲级《鉴定资格证书》的单位,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鉴定资格证书》申请登记表;
2、 申请乙、丙级《鉴定资格证书》的单位需向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领取并填写《鉴定资格证书》申请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在受理《鉴定资格证书》申请后,由"全国渔业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鉴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持《鉴定资格证书》单位的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渔业和渔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遵守农业部《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2、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收取调查鉴定费;
3、接受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委托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鉴定资格证书》并在委托书上注明编号和级别;
4、接受同级和上级渔业行政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鉴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鉴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在职责、机构、人员、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九条 对持有《鉴定资格证书》单位的考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全国渔业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对持有《鉴定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
第十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1、鉴定单位的机构、人员现状;
2、在编专职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持证上岗情况;
3、设备仪器、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
4、验证完成的事故调查鉴定报告;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
第十一条 负责考核的"全国渔业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持证单位参加考核;参加考核的持证单位填写《考核登记表》;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参加事故调查鉴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上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