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审计业务工作情况,具体包括:
1.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检查及审计工作总结情况;
2.完成各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业务情况;
3.制定和执行审计业务操作规范,改进和完善审计工作程序与审计技术方法情况;
4.审计项目终结,提交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情况;
5.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6.通过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情况;
7.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及时向上级单位审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的情况;
8.参加上级单位审计机构召开的审计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
9.完成领导交办任务,配合上级单位审计机构和本单位其他部门工作等情况。
(五)部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系统审计工作以及领导所属单位审计工作的职责履行情况,具体包括:
1.检查、指导、督促下属单位设立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制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情况;
2.检查、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情况;
3.制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审计和审计调查情况;
4.组织业务学习培训、经验交流推广和审计理论研究情况;
5.审计宣传工作情况。
(六)上次审计工作检查考核中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考核的程序为:
(一)检查考核单位的审计机构执行职责前,应通知被检查单位做好准备。
(二)被检查单位及其审计机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向行使检查考核职责单位审计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报告。
(三)检查单位审计机构征求意见后,应确定对被检查单位审计工作的考核结果,并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及其审计机构反馈,指出成绩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上级单位审计机构对下一级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检查考核以抽查为主,也可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互查。
(四)实施检查考核的单位,应将审计工作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报上一级单位审计机构。
(五)被考核单位应对照反馈的改进意见认真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检查单位审计机构,并作为后续检查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 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考核结果由组织执行的单位在本单位系统通报,根据情况予以表扬或批评,并作为审计工作先进评选表彰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