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作为2001年治乱减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将其纳入年度检查范围。对不按规定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格查处,并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不仅是企业改制的需要,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应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
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计价费[1998]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企业“三改”过程中的有关收费给予减免。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家机关的登记、诉讼等收费标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标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800-1000元降为4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