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按照
《决定》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抓出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做好卫生行政部门中人事、医政、计财等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卫生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组织人员选派接收、业绩考核等经常性工作。
各地卫生厅(局),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城市各医院派遣地点、任务目标、管理办法;明确派遣与接收单位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年度派遣计划。接收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乡(镇)政府及卫生机构要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卫生部直属单位及非卫生系统所属的城市二、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统一安排。军队医院,由总后卫生部研究决定。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以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口定点派遣,完成制订的任务目标,在一个单位一次完成为主要形式。要把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制度与卫生支农服务、扶贫及支边工作结合起来,避免人、财、物的重复和浪费。列入计划到农村定期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他们在农村工作的经历、业绩作为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在农村定期工作的时间含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内。把到农村定期工作纳入职称评定条件的时间界限,由各地根据情况决定,原则上不迟于2000年。
各地在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工作前,要对派遣人员集中培训,介绍当地卫生工作情况,明确到农村工作的目的、任务、做法等,使他们在农村很快发挥作用。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县或乡卫生机构工作期间,由接收单位按本院职工管理。工作期满后,由接收单位作出考核鉴定;由原单位支付同级水平的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派出单位要从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派出人员,注意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更加有效地启动、引导、支持这项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
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意义重大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十五大精神和
《决定》为指导,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这一制度的配套管理措施。各地在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卫生部,以不断总结提高,使这项工作持久、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