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提高你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
(财税政字[1998]52号 1998年4月10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闽政字[1998]函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和《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并结合你省经济发展、职工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具体情况,同意你省境内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8年1月1日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550元调整为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