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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
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7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中方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中方)的脱钩改制行为,根据我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对合作所中方脱钩改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现有合作所中方,应当按照我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在1998年年底前完成与挂靠单位的脱钩工作。
  二、合作所中方脱钩改制过程中的人事问题,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合作所中方中属于原挂靠单位选派的职龄内人员,在脱钩以后仍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的,应当将人事关系转至“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不再属于原挂靠单位的工作人员;脱钩以后不再留在事务所工作的人员,由原挂靠单位另行安排。
  2、合作所中方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其人事关系仍可继续留在原挂靠单位,由脱钩后的中方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规定进行返聘,但不得再担任事务所的负责人。
  3、以合作所名义招聘的中国籍员工,其人事关系均应转至“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并统一参加中方事务所的体制改革。
  三、合作所中方脱钩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可以由在合作所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发起成立有限或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发起组成的中方事务所,在体制上应当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合伙制管理。其改制方案,由事务所提出,送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定,报财政部批准。新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初始合伙人,由事务所民主协商提出,报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改制后新增的合伙人,按事务所章程规定产生。
  四、合作所中方脱钩改制中的财务处理,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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