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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高层次人才招生培养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高层次人才招生培养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30日 国税函[1998]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委托有关高等学校于1999年在全国税务系统招收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税收事业并作出一定成绩,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或领导干部;
  2.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1954年9月1日后出生);
  3.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较强的理论功底;
  4.具有硕士学位;
  5.从事税收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税收事业并作出一定成绩,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或领导干部;
  2.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1959年9月1日后出生);
  3.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后工作4年以上(含4年,时间截止到1999年9月);
  4.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
  二、招生学校、层次、专业及计划
  (一)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财政学(含税收学)专业,5名。
  (二)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财政学(含税收学)专业,5名;
  硕士研究生,财政学(含税收学)专业,5名。
  (三)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财政学(含税收学)专业,20名(其中15名为跟读生)。
  (四)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财政学(含税收学)专业,15名左右(其中5名左右为跟读生)。
  三、招考办法
  (一)推荐报名
  1.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严格按以上招生条件、报考名额(附后)推荐干部报考,不参加的单位需及时来电说明。
  2.报名审批表(附后)务必于1998年11月11日电传至国家税务总局,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入学考试:报考者须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单独考试,不参加全国统考。
  (三)考试时间:博士研究生:1999年5月8日;
  硕士研究生:1999年1月。
  (四)考试地点:各招生学校。
  (五)考试科目:博士研究生:外语和3门业务课共4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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