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废物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1999]11号)
根据近来在废物进口审批和管理等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应指导进口废物企业,认真填写《进口废物申请书》。自即日起,《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一经颁发,不得变更各项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进口口岸按就近到港的原则,限制在五处以内。
三、自1999年2月1日起,废物进口审查登记费一律汇至(交至)国家进口废物环保审查登记费帐户:
户名: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开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