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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批复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逾期外汇贷款项目及漏(补)报项目1998年度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批复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逾期
外汇贷款项目及漏(补)报项目1998年度实行部分
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财经字[1998]348号 1998年12月24日)


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审核上报的逾期外汇借款项目和漏(补)报外汇借款项目资料及申请执行以税还贷政策的文件收悉。根据国务院对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的精神,同意1998年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逾期外汇借款项目及漏(补)报的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逾期外汇借款项目及漏(补)报的外汇借款项目的企业名单及以税还贷最高限额详见附表。
  二、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精神进行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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