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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重庆东源”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要约
收购“重庆东源”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函[1999]5号 1999年1月11日)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东源”)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重庆东源上市流通股票,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重庆东源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重庆东源35%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重庆东源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重庆东源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若持有重庆东源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重庆东源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东源,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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