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三)款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外联络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27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
国及赴港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9]64号 1999年2月12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做好人民银行系统在新体制下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以下简称因公出访)管理工作,现就有关管理规定及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归口审批的管理办法。两级管理系指总行国际司和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外事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因公出访工作的日常管理;归口审批即由总行统一审批因公出访项目,总行国际司作为人民银行外事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出访项目审批事宜。
二、总行国际司对因公出访工作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管理规定;
(二)编制总行年度因公出访计划及外事经费预算,负责总行外事经费审批;
(三)受理总行各司局、直属单位、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的因公出访请示,按有关规定审批或初审后报总行领导审批;
(四)统一办理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有关手续,包括开具出访任务批件、确认件、通知书、出境证明,办理因公护照、外国签证、赴港通行证、赴港签注、过境香港证明等;
(五)管理人民银行总行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因公护照和赴港通行证,包括护照(通行证)的登记、催缴、保管和销毁等;
(六)负责统计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有关数据,按要求向外交部和总行领导提交报告;
(七)负责收集和整理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总结报告;
(八)指导和协调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工作,监督和检查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因公出访管理工作情况。
三、分行(营业管理部)统一管理本辖区(本单位)因公出访工作,其管理职责是:
(一)制订本辖区(本单位)年度因公出访计划;
(二)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因公出访团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