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认定规则
(1999年11月5日)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以下称中心站)的认定工作,根据交通部《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站的认定。
第三条 交通部公路司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站的认定工作。交通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称质检中心)具体负责中心站的评审。
第四条 中心站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向交通部公路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交通厅(局、委、办)关于申请认定中心站的报告
2、交通厅(局、委、办)拟定中心站的有关文件
3、交通厅(局、委、办)颁发的A级检测站许可证复印件
4、认定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
5、“质量管理手册”、“检测实施细则”等资料
第五条 交通部公路司对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通知申请单位,并交质检中心具体进行中心站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中心站的检测能力应能达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检测项目或参数(附件二)的要求。
第七条 中心站现场评审项目、内容及评定方法见附件三。评审项目分关键项和一般项。关键项有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有两项不合作者,评定为不合格。对于评定不合格的检测站,视情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整改期内由质检中心检查确认整改项目合格后,评定为合格,对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则需重新进行评审认定。
第八条 质检中心依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现场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附件三)制定现场评审细则,并组织专家评审组(应不少于5人)按现场评审细则进行现场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应做好现场评审记录并在评审结论及审批表内填写经评审专家签字认定的评审结论。质检中心负责做出现场评审报告并报交通部公路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