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51号 1999年11月16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企业的特点,现对广东省农垦总局1999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农垦总局在1999年度暂以总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347号)、《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6]25号)、《
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