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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

人事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模范”享受省部级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
(人函[1999]176号 1999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经审核,同意你院拟于1999年12月份授予的罗东川等65名“全国法院模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40个“全国法院模范集体”为省部级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法院模范的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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