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人事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
人事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模范”享受省部级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
(人函[1999]176号 1999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经审核,同意你院拟于1999年12月份授予的罗东川等65名“全国法院模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40个“全国法院模范集体”为省部级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法院模范的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