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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
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债字[1999]230号 1999年11月23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程序,切实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保证外国政府贷款的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我部制定了《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程序,切实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保证外国政府贷款的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财政部认可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除贷款国另有规定外,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承办。其他金融机构受委托需办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业务,由金融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个案审批。
  从事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银行及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或转贷银行。
  三、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对此类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贷款项目的类型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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