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证件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证件问题的复函
(环函[1999]428号)


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发放环境行政执法证的请示》(琼土海环资[1999]1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就是我局统一规定的“环境监理证”。第一批“环境监理证”已经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
  以上意见,请转报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