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大和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证监函[1999]266号 1999年11月19日)
大和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董事长久津间司朗先生1999年9月14日致我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和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0年12月5日。
二、如《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会《
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