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逆回购开始,借记“证券回购协议借出款”,贷记“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
(六)逆回购开始,借记“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贷记“证券回购协议借出款”、“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七)资金拆入开始,借记“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贷记“同业拆入”。
(八)资金拆入到期,借记“同业拆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贷记“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
(九)资金拆出开始,借记“拆放同业”,贷记“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
(十)资金拆出到期,借记“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贷记“拆放同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第九条 资金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证券融资业务操作,并遵守授权、授信管理规定,严禁越权操作。如发现资金交易或清算中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研究制定有关处理办法。
第十条 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公司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时,需事先签订债券回购主协议。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的最高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与证券公司债券回购的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实收资本的80%。
第十一条 与证券公司的资金拆出总额一般控制在5亿元人民币以下,单笔拆借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对一家证券公司的拆出金额不超过1亿元。
第十二条 我行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公司协商,选择一家实力较为雄厚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清算行,并签署资金清算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严禁占压资金,防止结算风险。
第十三条 债券回购业务实行“T+1”交易制度,暂不实行“T+0”交易制度;融出资金时债券的首期结算方式实行“见券付款”,到期交割时实行“见款付券”。
第十四条 资金清算方式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五条 资金计划部门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对交易对象的经营状况进行动态跟踪,一旦发现风险迹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可停止同对方的交易,追回资金,力求把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定期对资金计划部门的融资业务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交易方式、期限、对象等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管理规定;(2)操作程序、审批程序是否执行本管理办法;(3)交易期限、交易金额是否遵守我行对外融资的授权授信额度;(4)成交通知单、成交合同、审批单等是否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