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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
公司及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货政[1999]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银行监管二处:
  为规范各城市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和结算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交易风风险,现将南京市商业银行制定的《南京市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印发,请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南京市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和结算行为,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根据银发[1999]288号《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业务指我行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进行的债券回购和债券现券交易,以及我行与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债券现券交易。
  第三条 与我行开展融资业务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双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四条 与基金管理公司可办理现券交易及债券回购业务。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五条 与证券公司可办理资金拆借、债券现券交易及债券回购业务。对证券公司拆出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均不得展期。
  第六条对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可以按规定与其总部进行1天的拆借业务,并在交易前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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