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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1999年税收会统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1999年
税收会统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1999]742号 1999年1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1999年税收会统年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各类税收会统年报的编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8]649号)及有关规定和口径,按照统一布置的年报种类、表式和计算机参数进行编报。对年度中各类月报表的口径误差,应在编制年报时一并进行修改调整;对结转下一年度的各类税收会计帐簿的期末余额,必须在年终一次调整定案,不得再随意变动。
  二、对1999年11月1日起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局系统在编制1999年税收会统年报时,反映在各有关报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内。具体填报口径明确如下:
  (一)在《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反映在“个人所得税”项目的“中央”栏,为中央固定收入。
  (二)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一律反映在“个人所得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栏,相应《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暂不反映。
  (三)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中,反映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栏。
  (四)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提取的手续费在《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反映在“个人所得税”项目的“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栏。
  三、各地因执行中发[1999]12号文件规定,在1999年内减半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办理有关退库时,应视同调整税率退税,在《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的“汇算清缴结算退税”栏反映。
  四、各地在编报《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时,其县(市)名称、代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回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及顺序排列。若有变化,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务必提前沟通,以确保所在地区的代码及顺序排列完全一致。
  五、各地在编报1999年各类税收会统年报时,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表式,将《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随同税收会统年报表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各地均应使用电子信箱或广域网对1999年税收会、统、票年报表进行数据传送(《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暂不传送),传送时间为2000年1月20日。同时报送纸质报表,并加注“年报表”字样。
  七、有关1999年税收会统年报表的表式、计算机参数及审核公式将通过电子信箱和广域网下发各地,请注意及时下载。
  八、各地要加强对年报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与金库的对帐工作,并坚持进行年报会审,以确保各类税收会统年报数据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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