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鸟类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濒办动字[1999]115号)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根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林传[1999]51号)精神,现就野生鸟类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2月1日起,停止受理商业性出口野外来源的活体鸟类的任何申请。
二、1999年12月1日以前已经捕获的活体野生鸟类,凭产区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产地证明,可在我办下达的第四季度活体观赏鸟出口计划内实施出口。
三、1999年12月1日以前没有捕获活体野生鸟类但已领取了允许出口证明书的,有关办事处应收回上述证明书并按规定及时退回进出口管理费。
四、人工繁殖来源或非商业性出口的活体野生鸟类,仍按原有规定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