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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给予保护的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给予保护的函
(国药管安[1999]41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方便药品执法监督,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局长令),我局制定了《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和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并分别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局长会议同意。我局制发的《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399号)已抄送你局。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是用于已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并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的非处方药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和外包装的专有标识,也可用作经营非处方药药品企业的指南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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