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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将我局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将我局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函
(国药管办[1999]205号 1999年12月10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8]815号)精神,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经研究,我局同意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249996672.53元分别转为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药科大学的国家资本金,其中:北京第三制药厂等20个项目,本息余额154932218.53元转为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的国家资本金;浙江海门制药厂等12个项目,本息余额87776996元转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国家资本金;中国药科大学制药厂本息余额7287458元转为中国药科大学的国家资本金,由他们分别行使出资人的职能,承担相应的责任,请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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