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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癌症病人使用吗啡极量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已被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代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癌症病人使用吗啡极量问题的通知
(国药管安[1998]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医药管理部门:
  为了提高癌症病人生活质量,推行世界卫生组织癌症三阶梯止痛治疗方案,经研究决定,“对癌症病人镇痛使用吗啡应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耐受情况决定剂量”(即不受药典中关于吗啡极量的限制),我局将在《中国药典》(2000年版)《临床用药须知》中补充这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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