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证券
营业部代理销售企业债券的通知
本市各证券营业部:
最近,我办发现一些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的代理网点,在代理销售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统称企业债券)的过程中,存在着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市场和社会稳定、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问题:有的证券营业部代理销售的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造成投诉、挤兑;有的异地证券营业部未经法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本市代理销售各种外地企业债券等等。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现就本市证券营业部代理销售企业债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营业部为本公司从事代理销售企业债券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二、凡是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推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经上海有关部门批避,上海的公司、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发行的企业债券,各证券营业部可以代理销售,但必须在发行前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和相关发行资料报我办备案。
三、凡是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只是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批准发行的异地企业债券,由于存在着今后可能发生的到期兑付风险,各证券营业部一律不得在本市代理销售。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证券营业部有擅自从事代理销售企业债券的活动的,立即停止,并在12月15日前将有关代理销售的情况,包括以前曾经代理销售,但目前尚未到期兑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办。
五、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继续擅自从事代理销售企业债券活动的,我办将依法追究证券营业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